2018-11-16 16: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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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足球俱乐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以及《娄底市足球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文件精神,努力打造“体育之城,足球之城”。经研究决定于11月18日举办娄底市业余足球联赛,请各足球俱乐部认真组织,积极参赛。
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11月17日,报名联系人:曾碧辉;电话:18773864419;电子邮箱:417895441@qq.com。
附件:娄底市业余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娄底市足球协会
2018年10月30日
2018年娄底市业余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娄底市足球协会业余联赛是由市内业余足球俱乐
部参加的全市高水平的足球联赛。
第二条 娄底联赛为年度赛事。娄底市业余足球联赛组委会在娄底市足球协会的领导和授权下管理娄底联赛。各俱乐部主场赛区在当地政府(体育局)的领导下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赛区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和参赛俱乐部及赛区具体协议中未授予的与娄底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娄底市足球协会所有。
第四条 现行的《娄底市足球协会章程》、娄底市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参与和涉及娄底联赛赛事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运动员和官员报名与参赛资格
第五条 运动员和官员参赛条件和报名截止时间
(一)符合下述条件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娄底联赛:
1、年满18周岁(1999年1月1日前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2、2017年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中超、中甲、中乙及湘超的运动员,不具备 2018年娄底联赛参赛资格;
3、与符合娄底联赛参赛资格俱乐部签订合同;
4、在娄底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娄底市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5、取得娄底市《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6、2018年二甲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7、运动员本人2018年意外保险单。
8、队员凭身份证注册凭会员证上场参赛。
(二)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娄底联赛:
1、与符合娄底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合同;
2、在娄底市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3、报名教练员建议至少持有中国足协D级或以上级别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
(三)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娄底联赛:
1、建议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2、与符合娄底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合同。
(四)俱乐部队官员、运动员联赛报名:
1、可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员1至3名、医生、队务各1至2名;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就座,除非受到禁赛处罚,领队、主教练必须在比赛中就坐替补席。
2、俱乐部运动员报名:
1)、在娄底市足协注册的运动员报名最多为30名,守门员必须为娄底户籍,一场比赛中最多可同时报名4名、上场3名非娄底户籍的运动员;
2)、2018年1月1日后户口落户娄底市的,定义为非当地户籍运动员,(即为外援);
3)、本赛季非当地户籍运动员总数不超过4人。
3、赛季初首次报名,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40号,赛季内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个俱乐部号码不得更改,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报名运动员中不少于2名守门员;
4、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运动员不得报名;
5、所有参加联赛的运动员须配合市队的组建,如无故不参加市队训练比赛,将取消联赛资格。
6、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11月 17日;
联系人:曾碧辉 18773864419 微信号:zengbihui1988
(六)报名结束后,经联赛组委会审核批准,由联赛组委会向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和官员配发证件,运动员和官员凭证参赛。如果证件丢失或损坏,申请俱乐部需支付每张50元的制证费为运动员和官员补制新证。
如申请更换替补席官员(如主教练),应完成补报名手续;如联赛组委会未能及时下发替补席证,联赛组委会向当场比赛监督下发临时通知。比赛监督收到通知后,方可允许相关官员赛时进入替补席就座。
(七)如派遣无资格运动员上场比赛,俱乐部将被视作弃权,并按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处理。娄底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俱乐部、相关运动员以及俱乐部队官员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七条 上场运动员名单
(一)娄底联赛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每场比赛赛前联席会上,由比赛监督对所有可能列入比赛上场队员名单的运动员(娄底联赛报名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列入《上场队员名单》参加当场比赛。 (二)俱乐部队在抵达体育场后,应在比赛开球前30分钟填报《上场队员名单》(11名首发运动员和7名替补运动员)并提交给比赛监督,比赛监督和第四官员对报名运动员、替补席官员进行服装检查、身份确认。比赛前20分钟,双方俱乐部队和比赛监督对《上场队员名单》签字确认。 (三)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上场队员名单》后到比赛开球前,如因运动员受伤等原因俱乐部队申请更改《上场队员名单》,则要求如下: 1、只能从原上场名单中的7名替补运动员中更换因伤不能上场的运动员; 2、被换下的原首发运动员不得再列入替补运动员名单; 3、列入替补名单运动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 4、比赛中可换人次数仍为最多6人次。 第八条 俱乐部队官员 (一)参赛俱乐部必须指派一名全职领队代表俱乐部与比赛监督就比赛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俱乐部指派的领队必须为本规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所报名官员之一。 (二)俱乐部队领队或主教练必须出席赛前联席会,比赛 监督有权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 对于不准时参加和无故不参加赛前联席会和赛后新闻发布会的官员,娄底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通报批评和每次扣除该俱乐部纪律保证金¥2000元。 第三章 俱乐部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九条 俱乐部参赛资格 (一)符合下述条件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娄底联赛: 1、参加娄底联赛的单位可以是普通俱乐部或大型企业俱乐部。 2、参加娄底联赛俱乐部,必须在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提交资质证明复印材料,方能参加娄底联赛。 3、经审核达到《娄底市业余足球俱乐部及球员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 4、拥有一支达到娄底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5、在娄底市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二)主办方有权对俱乐部及其运动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俱乐部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按联赛组委会报名通知要求,向联赛组委会报名。 (二)俱乐部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1、俱乐部队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俱乐部队冠名+“队”; 2、俱乐部队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俱乐部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八个字; 3、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并在娄底市足球协会注册的正式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4、俱乐部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组织形式等,同时俱乐部队冠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商标法、广告法等); 5、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联赛组委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俱乐部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6、一旦报名完成,除非特殊情况,俱乐部名称、俱乐部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参赛俱乐部必须认同并完整填写《娄底联赛参赛协议》(承诺书),并在报名时随报名材料一同上交至联赛组委会。 第十一条 纪律保证金 参赛球队需向联赛组委会交纳纪律保证金¥5000元。若无重大违纪行为赛后全额退还。 第十二条 责任与义务 参加娄底联赛,参赛俱乐部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联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娄底市足球协会、联赛组委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娄底市足球协会、联赛组委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联赛组委会根据本规程针对娄底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由娄底市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承认娄底市足球协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在娄底联赛整个赛季期间派最强队伍参加比赛。 (六)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七)在娄底联赛过程中,无论在其主场和到达客场赛区至离开这段时间内,俱乐部对其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八)主场比赛期间,在俱乐部、所在赛区以及联赛组委 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对比赛的举办工作做出适当安排。 (九)主场比赛期间,保证竞赛官员,客队运动员和官员、工作人员、赞助商、客队球迷和媒体在体育场的通行权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国别歧视的干扰。 (十)客场比赛时,接受主场赛区和俱乐部在联赛组委会指导下所做出的相关安排。 (十一)根据本规程以及联赛组委会发布的工作指南和通知中的规定,出席并参加由联赛组委会或者相关赛区组织的所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运动员或者官员,联赛组委会将报娄底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其做出相关处罚。 (十二)娄底联赛所有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娄底联赛年度奖项,则必须按照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弃权和罢赛 (一)如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则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1、如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则视另一方俱乐部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净胜球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2、如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则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3、如认定某俱乐部队比赛弃权,扣除该俱乐部队纪律保证金¥2000元; 4、弃权俱乐部队需补齐纪律保证金后,方可继续参加余下场次比赛。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罢赛: 1、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而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五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中途退出联赛; 5、如认定某俱乐部队罢赛,扣除该俱乐部队全部纪律保证金。 (四)罢赛俱乐部队本赛季所有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净胜球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五)弃权与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娄底市足球协会、联赛组委会及其商业和电视等媒体合作伙伴及其赞助商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联赛组委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六)娄底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做出进一步处罚。 (七)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联赛组委会可依据《娄底市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第四章 技术规程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比赛以国际足联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为准则,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四)执行联赛组委会制定的娄底联赛文件和根据娄底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在每场比赛中,每队报名首发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6名,被替换下场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六)如果比赛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运动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被放弃。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比赛持续时间 每场比赛应当进行80分钟,上下半场各40分钟,两个半场中间应有不超过15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从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第十六条 中止比赛 如因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未能得到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放弃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放弃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3、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7、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七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应不少于14个座席,其中替补运动员7席,球队替补席官员7席。 (二)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的运动员、替补席官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替补席就座官员必须佩带“替补席官员证”。如有关人员更换,必须在比赛场次日期前3日向联赛组委会书面申报和办理证件。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运动员和裁判员有明显颜色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第四官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五)管理替补席秩序是俱乐部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俱乐部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七)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和嚼槟榔(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第十九条 比赛日程安排 (一)娄底联赛竞赛日程由联赛组委会制定,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湖南省足协调整有关赛程,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联赛组委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三)除非主办方同意,俱乐部其它比赛不得与既定的湘甲联赛赛程发生冲突。 第二十条 赛制 (一)竞赛办法: 根据报名队数比赛采用单循环、分组循环或双循环的赛制决定名次办法: 1、每场比赛必须决出胜负,常规时间的获胜队计3分,负队计0分;通过点球决出胜负的比赛,胜队计2分,负队计1分。 2、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小组内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小组内全部比赛中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娄底联赛奖励: 1、录取前三名,第一名颁发流动冠军奖杯、奖牌;第二名、第三名颁发奖牌;分别颁发奖金。 2、“最佳”奖励 (1)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最佳助理裁判员”奖; (2)评选公平竞赛俱乐部队; (3)除非联赛组委会有其它决议,除上述奖项外,不再另设其它奖项。 第五章 比赛装备 第二十二条 娄底联赛比赛服装装备 参赛俱乐部必须遵从国际足联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比赛服 (一)参赛俱乐部队必须上报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一套深颜色,一套浅颜色,并指定一套为主场比赛服,一套为客场比赛服。 (二)比赛双方俱乐部队,必须携带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到达赛区并在比赛日带到赛场。 (三)比赛双方俱乐部队必须穿着颜色差异明显的比赛服,并经裁判员认可。如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比赛服颜色可能引起混淆,将有权要求更改比赛服颜色。主队应穿主场比赛服(不应混穿),客队避开主队比赛服颜色选择比赛服;如有必要,经比赛监督和裁判员认可后,可将本队主客两种比赛服混穿。 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员及助理裁判员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比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四)比赛服号码颜色应与比赛服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服装上或相反);对于有条纹颜色搭配的比赛服,为保证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位置供印制号码。 (五)比赛时运动员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袜子同色或透明,铲球紧身裤和短裤颜色必须一致。 (六)比赛服上衣的后背可印有运动员姓名,并应与报名表名单一致,上衣扎进短裤时,姓名应全部可见。 (七)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无号或重复。 第二十四条 足球鞋及护腿板 (一)运动员必须穿非金属钉足球鞋方可参加比赛; (二)运动员必须佩带护腿板,且被球袜包裹不外露方可参加比赛。 第六章 医 疗 第二十五条 医疗 比赛期间,主场赛区必须配备如下医务人员: 1.体育场医务室内必须配备 1名有资格的医师和训练有素的急救护理人员若干名; 2.场地医护服务: 1名场地急救医师、4名担架员。 第七章 纪律处罚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红黄牌及停赛 (一)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规定,在娄底联赛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3次,自动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二)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运动员和官员必须返回更衣室,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区,不得进入看台。 (三)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自动停赛按时间顺序进行。如娄底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针对相关情况做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罚 (一)娄底联赛中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娄底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或其它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理。 (二)如果联赛组委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则有权在无比赛监督、裁判员报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或官员使用暴力 在赛区,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更衣室、训练场地和下榻酒店,被裁判员或比赛监督报告的任何运动员或官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和暴力行为,将由娄底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1、场上球员动手打架,根据情节及后果,至少停赛 5 轮,罚款¥1000 元/人;场下球员上场参与打架,至少停赛 8 轮,至少罚款¥2000 元/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球员首次得红牌罚款200元,第二次得红牌罚款400元,依次翻倍处罚。 2、殴打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至少停赛 1 年,扣除该俱乐部队全部纪律保证金,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3、对于严重违反本比赛规定的个人及俱乐部,组委会有权禁止其参加今后1-3年内由本组委会主办的任何比赛直至终身禁赛。 第二十九条 抗议 (一)本规程中抗议是指针对直接影响娄底联赛比赛的事件(如比赛草坪状况和场地标记、标线、比赛装备、运动员比赛资格、体育场设施、比赛用球等)和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而提出的抗议。 (二)由裁判根据比赛相关事实做出的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对此不得提出抗议。 (三)除非另行规定,提出抗议首先应该在比赛结束后2个小时之内,由相关俱乐部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比赛监督,同时应立即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包括最初抗议的复印件)和抗议费¥2000元,在该比赛结束后2日内提交给联赛组委会,抗议费概不退还。 (四)对发生在比赛进程中的抗议应该在事件发生后,比赛重新恢复前,由俱乐部队队长立即向裁判员提出。俱乐部队领队应该在比赛结束后的2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提交书面抗议进行确认。 (五)如果向联赛组委会提出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不负责任的抗议,纪律委员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六)当该场比赛结束2日后,所有在此条款中描述的抗议都将不被受理。 第三十条 诉讼仲裁 (一)禁止俱乐部及其所属赛区、会员协会及其运动员或官员将争端提交到当地法庭,但可以按照适当程序提交到湖南省足球协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涉及娄底市足球协会、俱乐部、娄底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运动员、官员的娄底联赛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三)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娄底联赛中诉讼案件,则由娄底市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安保与保险 第三十一条 安保 (一)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协会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1、所有参赛俱乐部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2、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3、媒体人员; 4、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5、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联赛组委会提交一份赛区安报计划。 (三)为保障球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球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三十二条 保险 (一)各俱乐部对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可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二)参赛俱乐部应自行负责其代表团在娄底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球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手术)。且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娄底市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由联赛组委会解释,未尽事宜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都将由联赛组委会做出决议,该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三十五条 批准 本规程由联赛组委会批准,即日起生效。 附件一:2018年娄底市业余联赛报名表 附件二:俱乐部注册表 附件三:新注册会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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