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超比赛结果 |
| 第14轮 |
| 上海 |
3-1 |
大连 |
| 天津 |
1-2 |
长春 |
| 长沙 |
1-1 |
北京 |
| 河南 |
2-0 |
广州 |
| 山东 |
2-0 |
武汉 |
| 深圳 |
0-1 |
浙江 |
| 青岛 |
2-1 |
辽宁 |
| 成都 |
0-1 |
陕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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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超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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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第14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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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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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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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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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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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陕西中新 |
13 |
30 |
| 2 |
山东鲁能 |
12 |
28 |
| 3 |
上海申花 |
13 |
27 |
| 4 |
北京国安 |
13 |
23 |
| 5 |
河南四五 |
13 |
20 |
| 6 |
天津泰达 |
13 |
19 |
| 7 |
浙江绿城 |
13 |
19 |
| 8 |
广州医药 |
13 |
17 |
| 9 |
成都谢菲联 |
13 |
15 |
| 10 |
长春亚泰 |
12 |
15 |
| 11 |
青岛盛文 |
13 |
14 |
| 12 |
长沙金德 |
13 |
12 |
| 13 |
大连海昌 |
13 |
12 |
| 14 |
武汉光谷 |
13 |
10 |
| 15 |
深圳上清饮 |
13 |
8 |
| 16 |
辽宁宏运 |
13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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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届深圳足协裁判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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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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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片组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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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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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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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片组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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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片组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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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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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片组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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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片组
|
8
|
|
福田片组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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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片组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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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亚足联/中国足协C级教练员培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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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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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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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深圳市足球协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作为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是深圳市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的根本依据。在深圳市足球协会管理范围内,所有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转会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是为了维护青少年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的权益,充分利用和挖掘后备人才资源,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及培训单位的积极性,规范青少年运动员转会制度,促进深圳足球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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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运动员变更所属俱乐部(单位)或代表其他俱乐部(单位)比赛即为转会。
第五条 凡在深圳市足球协会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均可申请转会。
第六条 从注册之日起,即可提出转会申请,转会申请必须由运动员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8岁的运动员必须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转会申请表格可向深圳市足球协会索取,或按下发的样本复制。
第三章 转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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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会:
(一) 原培训单位同意转会;
(二) 因住址的变迁,为便于学习和训练,需要转会的运动员;
(三) 因原培养单位队伍解散或无能力维持正常训练和比赛活动而失去参赛机会的运动员;
(四) 自费参加训练并与原培训单位合约期满的运动员。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转会:
(一) 被俱乐部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
(二) 在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处罚期内的运动员;
(三) 市、区属体校在编运动员且未得到原单位和深圳市足球协会同意转会的;
(四) 未在深圳市足球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第十条 涉外转会的深圳籍青少年运动员必须与深圳市足球协会签?quot;在需要的前提下,无条件代表深圳队参加城运会和省运会比赛"的协议合同。
第四章 转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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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准备进行运动员转会前必须向深圳市足球协会提出转会申请或申报,获得同意后,办理转会程序如下:
(一) 双方单位洽谈转会事宜;
(二) 接收单位与运动员(或家长、监护人)洽谈;
(三) 双方签定转会协议书;
(四) 向深圳市足球协会呈交转会申请表(已盖章)一式三份和转会协议书;
(五) 在10个工作日内,转入方交纳转会费(或培训费),转出方需交纳转会费的10%及管理费5000元给深圳市足球协会;
(六) 深圳市足球协会在收到上述费用后,为转会运动员办理转会手续;
(七) 获得深圳市足球协会批准文件,转会方为完成。
第十二条 涉外转会
(一) 运动员由深圳市内往市外流动或吸收市外运动员,即为涉外转会;
(二) 运动员由市内往市外转会,可参照第十一条办理转会手续;
(三) 吸收外地的运动员,必须向深圳市足球协会呈报如下文件:
1、原培训单位和所属会员协会签发同意转会的证明;
2、运动员户籍影印件;
3、中国足球协会《竞赛证》和骨龄证明原件;
4、双方签订的转会合同(内容包括:转会日期、转会费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转会费、培训费、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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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运动员转会应由转入单位向转出单位支付转会费和管理费。若双方协商同意少收或不支付培训费,必须予以书面确认,并向深圳市足球协会缴纳管理费方可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为一个以上时,各单位根据该运动员在本单位的培训年限等情况分配培训费。
第十五条 转会费
(一)转会费如下:
1、转入中超一线队 30万元
2、转入中甲一线队 20万元
3、转入中乙一线队 10万元
4、转入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5万元
5、转入中乙俱乐部梯队2万元
6、转入其他业余俱乐部5000元
(二)转会费的分配及管理费的收取的标准
1、各会员协会之间的业余运动员转会,转入单位应该将此转会费的5%付给转出单位属地会员协会,10%付给转出单位所属地方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若二协会为同一个协会,只付10%;
2、为了加强对运动员的管理,每名转会运动员在办理转会手续时,须向深圳市足球协会缴纳转会管理费。标准为市内转会每人500元,涉外(转入外省市)转会每人5000元。
3、在办理转会的过程中,如市内转会费的管理费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涉外转会费的管理费10%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第十六条 全部自费培训的运动员,培训费的70%付给运动员的家长或监护人,20%付给培训单位,10%付深圳市足球协会;部分交费培训的运动员,培训费的50%付给培训单位,40%付给运动员的家长或监护人,10%付深圳市足球协会;不向培训单位交费的运动员,培训费的80%付给培训单位,10%付给运动员的家长或监护人,10%付深圳市足球协会。
第十七条 深圳市足球协会编制内青少年运动员的培训费,40%付给深圳市足球协会,30%付给运动员的家长或监护人, 30%奖给经手培训的教练员。
第六章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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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转会中出现的争议均可申诉,申诉可向深圳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深圳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 因转会费数额或培训费数额引起的争议,深圳市足球协会按不超过参照数额的标准裁决。 第二十条 如一方不履行转会合同,深圳市足球协会可作出下列处罚:
(一) 罚款;
(二) 停止转入或输送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三) 停止俱乐部(培训单位)申报转出或转入运动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诉单位或个人应向深圳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递交《申请裁决报告》一式两份,并交纳申诉费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裁决事项,由深圳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出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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